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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周某甲诉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某甲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甲诉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某甲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商事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机关前置程序可能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18号(2019年5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2019年9月27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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