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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诉讼结果不能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唯一标准

————海峡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诉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海峡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诉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失效。本条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2]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9号(2020年1月19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2020年7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海峡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诉称: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投公司)诉海峡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叶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新投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海峡公司在民生银行红岭支行存款1393200元、海峡公司持有上海国信公司的51%股权(出资额612万元)、海峡公司持有上海金罡公司100%股权(出资额1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6)新民初81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投公司对海峡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投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54号民事判决亦没有支持新投公司对海峡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明新投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海峡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且判决作出后新投公司未及时撤销对海峡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给海峡公司造成损失。请求:(1)新投公司赔偿因(2016)新民初81号民事案件错误查封海峡公司银行账户给海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87373.06元;(2)判令新投公司因错误查封海峡公司持有的上海国信公司51%股权(出资额为612万元)给海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89475元;(3)判令新投公司因错误查封海峡公司持有的上海金罡公司100%股权给海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0万元;(4)判令新投公司赔偿海峡公司在(2016)新民初81号民事案件和本案支付的差旅费42875.03元。诉讼费由新投公司负担。

  被告新投公司辩称:(1)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认定,应以过错为前提而非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依据。新投公司申请保全海峡公司银行账户及股权,已最大限度选择不影响海峡公司正常经营的方式,并无过错。(2)新投公司于2016年9月向法院提起(2016)新民初81号案件诉讼,海峡公司作为金石公司唯一在册股东,未依据股东会决定及公司章程如期足额出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新投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海峡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于法有据。新投公司在(2018)最高法民终54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及时解除对海峡公司的保全措施。(3)海峡公司主张的四项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新投公司申请查封海峡公司1393200元银行账户存款,未改变存款的所有权及利息计付,海峡公司主张1至3年期贷款损失,无证据支持。其次,股权查封与股东行使权利无关联性,海峡公司依据出资额612万元按1至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于法无据。再次,查封海峡公司持有的上海金罡公司股权与上海金罡公司名下房产是否租赁及租赁价格均无因果关系,亦不影响金罡公司对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最后,海峡公司作为金石公司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海峡公司自行承担。海峡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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