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卡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商务厅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履责之诉 拒绝性决定 审查范围 裁判方式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初462号(2019年4月26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终963号(2019年7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南通卡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公司)诉称:卡友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成立,于2018年1月12日获颁营业执照。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卡友公司于2018年6月6日通过南通市商务局向江苏省商务厅上报了备案材料,但江苏省商务厅迟迟不予备案。卡友公司认为,只要卡友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江苏省商务厅就有义务对卡友公司主体予以备案,江苏省商务厅并无审查权力。综上,请求法院:(1)确认江苏省商务厅不对卡友公司予以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2)要求江苏省商务厅依法对卡友公司予以备案。
被告江苏省商务厅辩称: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江苏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属于依法正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就应当准予备案。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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