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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广告语/引人误解/不正当占用商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8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第626155号、3980709号、9095940号“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1995年3月28日、9月14日,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626155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罐帖”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许可人)与鸿道集团(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标再许可其他第三者使用,但属被许可人投资(包括全资或合资)的企业使用该商标时,不在此限,但需知会许可人;许可人除自身及其下属企业已生产销售的绿色纸包装“王老吉”清凉茶外,许可人不得在第32类商品(饮料类)上使用“王老吉”商标或授权第三者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约定许可的性质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止。1998年9月,鸿道集团投资成立东莞加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加某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某某中国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属于加某某集团关联企业。
  此后,通过鸿道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多渠道的营销、公益活动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如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在2003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王老吉”罐装凉茶的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罐装“王老吉”凉茶多次被有关行业协会等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证明,罐装“王老吉”凉茶在2007-2012年度均获得市场销量或销售额的第一名等等。加某某中国公司成立后开始使用前述“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罐身对称两面从上至下印有“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二)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大健康公司使用第3980709号“王老吉”商标。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王老吉”红色罐装凉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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