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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的,应认定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张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单位行贿、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无视国家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单位行贿、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今天,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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