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经鉴定确实是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

————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诉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裁判规则

  对于经鉴定确实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诉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原告因被告的医务人员对刘××已确诊为“胎儿已死,胎盘早剥”,既不采取急救措施,将死胎果断处置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也不争取时间尽快将患者送往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和抢救,而是“待其自然分娩”约五个多小时,加之救护车又出现故障,延误时间数小时,致使刘××丧失最佳抢救时机,直接造成刘××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患者刘××的生命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共计414348元。被告辩称,被告的医务人员及时对临产产妇刘××作了产(术)前五项、血常规等一系列必要检查,未见其他异常时即开始观察产妇刘××产程,并决定自然分娩。被告的诊疗活动完全符合医疗规程,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决定产妇刘××转院是对产妇刘××的产程密切观察过程中发现其与正常产妇有异,考虑到有“胎盘早剥,内出血”的可能,被告无法诊治。既合理、及时,更对症、必要。救护车在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属被告的过错和责任。产妇刘××在再次转院途中死亡,究其何因?均与被告没有关系。刘××死亡的原因,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