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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在检验材料时没有及时提出瑕疵异议造成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岛明均炎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莱西市徐小于包装设计工作室定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虽然承揽人交付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诉人徐小于工作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损失。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认定“该谈话录音中,双方确认,出现‘眀均’是徐小于工作室笔误,明均炎信公司存在没有校对出来的疏忽”错误。录音中,上诉人称“只能说打的时候笔误”是受被上诉人语句刺激、话赶话所致,后上诉人明确表态“我觉得应该是没错误”,并操作电脑核对是不是字体原因,整个录音中,看不出上诉人认可笔误的事实,一审曲解录音不符合证据裁判规则。2、一审未查明上诉人将制作完成的礼盒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时间,2019年3月3日是上诉人最后一次交付定作物后的第51天,被上诉人已将定作物投入使用、且起诉后开庭时仍在使用。被上诉人将定作物投入使用是认可定作物合格的直接证据,被上诉人在确认定作物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无权再就定作物瑕疵提出异议。3、一审只查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的付款数额及付款时间,没有查明付款原因,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承揽合同双方的责任的分界线。被上诉人的经理李娜两次转账定金21000元,上诉人收到定金是合同生效、可以开工生产的标志,也是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设计的生产方案的标志,上诉人对该方案任何瑕疵不再负责。上诉人于2019年1月6号向被上诉人交付200套礼盒和2000个包装箱,被上诉人验收后没有提出异议并支付了剩余货款,表明上诉人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合同约定。2019年1月11号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剩余1800套礼盒,被上诉人验收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只引用合同法251条,判令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合同法251257条,上诉人没有义务为被上诉人提供定作物图纸,不应对专版礼盒出现的笔误承担责任。“明均”和“眀均”的失误出现在礼盒图纸设计阶段,定作人在该阶段对承揽人设计的图纸的任何部分都有审核权、修改权甚至否决权,定作人一旦采用该图纸作为定作物的制作依据,则该图纸应当被视为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图纸上出现任何失误都应当由定作人承担。上诉人曾三次提请被上诉人对设计的图纸、制作的样品图形进行审核,被上诉人均未提出异议。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包装盒上“明均”“眀均”的差异,是被上诉人同意这样设计的,一审认定打印失误并判令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应当适用合同法2616162条确定被上诉人的验收责任和验收期限。《专版礼盒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在收到定金后二十天内就完成了定作物的制作和交付,确定的验收期限也应当在收到定作物后二十天内。上诉人于2019年1月11日交货完毕,则被上诉人应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应当认定上诉人交付的定作物合格。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最后一次交货时间51天之后才提出质量异议,一审予以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于2019年1月6日第一次交付200套专版礼盒;于2019年1月11号交付剩余1800套专版礼盒,被上诉人均未提出异议。上诉人的分段履约行为,给被上诉人行使监督权、纠正失误留出了充分的时间,包装盒上“明均”“眀均”的差异是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所造成的。4、一审判令上诉人赔偿50%的损失违反了合同法262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顺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明均”“眀均”的一字之差系上诉人责任,也没有证明上诉人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第一顺位是修理而不是重作,在没有确认修理方案是否有效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承担后一顺位的责任。若被上诉人执意要求上诉人全部重新制作或退回包装费用,也应当先退回全部货物。三、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质证,违反法定程序。5月10日开庭后,上诉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交付的礼盒符合被上诉人的使用要求,并提交一审法庭,申请开庭质证,但是一审对应当质证的证据未开庭质证。1、被上诉人在起诉后、甚至开庭20天后仍在其开办的“明均商城”网店上销售“山楂酵素酒”,使用的正是上诉人制作的礼盒、标志;上诉人的亲友与被上诉人的网店客服在线交流、网上支付款项从被上诉人网店购买了一个山楂酵素酒礼盒,并收到了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上门送的货物。上诉人向一审提交了购买的山楂酵素酒礼盒、相关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上诉人交付的定作物符合被上诉人的使用要求。2、截至6月1日,被上诉人的好友、絮英新商行的女店主仍在销售被上诉人的山楂酵素酒,女店主现场找出的两瓶酒使用的就是上诉人制作的包装标志,上诉人随后安排亲友到絮英新商行购买了被上诉人公司的山楂酵素酒一箱,使用的是上诉人制作的定作物。因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一份《絮英新商行的证明》,试图证明上诉人制作的专版礼盒不合格导致其退货并产生了损失,故上诉人找到絮英新商行核实情况,以客户身份与该店女店主进行交流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一审法庭对上述新证据不予质证,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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