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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强拆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刘某某因诉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裁判规则

  虽然《拆迁方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1.迎泽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迎泽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涉案强拆现场指挥强拆,刘某某报警后,相关工作人员仍继续组织强拆,刘某某一、二审中已经提交了强拆现场视频作为证据,一、二审对此未予认定不当。2.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迎泽区政府是集体土地的法定征收主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除属于其职权范围,其他民事主体没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改造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市城改办备案,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迎泽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是由迎泽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责任应当由迎泽区政府承担。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庄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是迎泽区政府为推卸责任而要求松庄村委会作出的,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迎泽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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