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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目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

————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裁判规则

  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关键词刑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刑民交叉/土地开发项目/关联公司/民营企业/无罪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2015)粤髙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2018年1月2日)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东莞市东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某、蔡月红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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