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74号。
案由: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爱纯。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1。2010年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叶东文,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2010年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占福、宋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2010年3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2010年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晓彦,广东省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2010年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2010年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2010年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阳开;审判员:唐晓辉;代理审判员:刘卫鸿。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光昶;审判员:尹立中;代理审判员:张伟伟。
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6月29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9月14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9年,被告人黄某1由于无法归还侵占公司的货款(职务侵占罪事实略),意图绑架公司老板李某勒索财物,遂以要账为名纠集其他六名被告人帮忙。12月31日下午,郭某某等拦截到被害人李某,用石头将李某头部打伤并将其交给黄某1,黄某1发现李某已死亡。随后,黄某1、黄某2、郭某某用电话向被害人公司财务人员郑某红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黄某1与郭某某收到赎金后将被害人尸体烧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致被绑架人死亡;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2、郭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单某某、赖某某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2、郭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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