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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儿童作为人质,利用人质近亲属对人质人身安危的担忧而迫使其交出第三人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丁某某绑架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将儿童作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丁某某绑架案

  关键词:刑事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人质 主观目的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刑初58号(2018年3月27日)
  二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刑终192号(2018年6月20日)
  【基本案情】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以外出吃饭为由,将被害人李某甲从家中骗走,后带到丁某某位于颍东区正午镇的老家,并于第二天带至阜阳市火车站附近蓝天旅馆116房间。期间丁某某多次用语言威胁恐吓李某甲,让其听从安排不要乱说话,并多次打电话要挟其家人三天之内交出李某甲姑姑(丁某某前妻)。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罪名持有异议,认为其不是绑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暴力、胁迫和以其他方式对被害人控制和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案发时候可以正常玩耍,同时也有逃走的机会。应定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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