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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出租车司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

————朱某抢劫、绑架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抢劫、绑架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从合肥市回到颍上县慎城镇欲为其女友秦某过生日,为给其女友购买手机,遂产生抢劫出租车女司机的犯意。20日10时许,朱某携带其网购的九五式军用刺刀,在颍上县老城区乘坐被害人李某(女)驾驶的起亚牌出租车,在朱某指引下到达慎城镇湿地公园北侧游乐场附近停下,李某对朱某说车费20元,朱某付给李某一张100元纸币,朱某趁李某低头找钱时,趁机将携带的军刺刀架在李某脖子处,威胁李某交出财物,李某遂将全部财物(少量现金)交出,朱某见李某仅交出少量现金,遂持刀将李某劫持到出租车后排座位,因李某反抗,左手拇指被军刺刀划伤,朱某便用布带将李某手、脚捆绑、眼睛蒙蔽,并按倒在后排座位上。期间,李某为自保,慌称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有钱,朱某遂使用李某手机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查询该银行卡余额,在得知被骗后,对李某进行威胁,在朱某胁迫及监控下,李某分别打电话给其堂妹及其丈夫,以父母病重为由要求向其建设银行卡内汇款2万元,随后,朱某将李某建设银行卡号发给李某丈夫,李某丈夫因察觉可疑,未向李某建行卡内打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请求其他出租车司机协助寻找李某及出租车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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