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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案广告语中使用片面、有歧义的销售数量数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涉案广告语中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加某某公司)、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某某中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广州市山源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山源公司)、湖南新金孚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新金孚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94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349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武汉加某某公司、加某某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王辉,被申请人广药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曾赟,被申请人大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张满兴,一审被告潇湘晨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钦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丰彩公司、山源公司、新金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武汉加某某公司、加某某中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的诉讼请求内容不明确,一审法院以两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类型化的表达方式,允许其在开庭时予以明确,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虽对此予以确认,却未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并认定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案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与(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案件(简称第263号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侵权事实不同、被告主体不完全相同、广告语的载体亦不相同为由,认定本案非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以部分次要被告不同、以及各地加某某公司关联但相互独立的矛盾理由,认定不构成重复诉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本案所涉广告的广告主实为广东加某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某某公司)和加某某中国公司,“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广告语的广告主为广东加某某公司,《潇湘晨报》上刊登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广告语的广告主为加某某中国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与第263号案件被告主体不同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其次,二审法院对重复诉讼的认定理由缺乏合理性,适用法律得出的结论错误。(三)涉案三句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首先,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仅是对武汉加某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更改商标的客观描述,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内容及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性,不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将该广告语理解为“名为‘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凉茶名称变更为‘加某某凉茶’”,认为该广告语向相关公众传达了“红罐王老吉凉茶名称变更为加某某凉茶”的虚假信息,属于虚假宣传广告,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则片面地推断消费者的关注点,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即认定现有王老吉凉茶会被误认为假冒商品、王老吉的商标利益受到损害,并因此而适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是一句十分客观和谨慎的表述,并不含有虚假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成分。一审法院以“‘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系名为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凉茶,而非名为加某某凉茶的红罐凉茶”为由认定广告语内容虚假;二审法院以表述不准确、不全面、认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为由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是过于苛刻、带有偏见和倾向性的认定,混淆了客观事实,并错误地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九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第三,涉案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仅是武汉加某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自身经营的罐装凉茶商品市场销量的客观描述,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内容及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性;一审法院以涉案广告内容没有准确、全面反映数据来源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为由;二审法院以武汉加某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凉茶中包括王老吉品牌凉茶,是不当利用了王老吉品牌的商誉为由,认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法院对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判定,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如前所述,其并未进行任何虚假宣传行为,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的指控均不能成立,其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其次,一、二审法院以广药集团的广告费作为赔偿金额考虑因素于法无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第一、二项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第一、二、四、五项;改判驳回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负担。
  被告辩称
  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辩称,(一)武汉加某某公司和加某某中国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并驳回其全部再审申请。(二)武汉加某某公司和加某某中国公司认为其诉请中的类型化的表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存在错误,损害了其程序利益,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本案的原被告与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不同;本案在立案受理至本案一审开庭,针对同一诉讼没有任何一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其他案件在长沙、广州、重庆三地的立案时间上看,本案立案时间最早;本案所主张的广告语包括6句广告语,只有一句“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是重合的;承担责任的地域和赔偿范围不同;加某某集团在全国有6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都是以加某某为字号的饮料公司,广告主都是在该区域生产、销售凉茶的加某某公司;对类同的侵权行为针对不同被告在全国乃至全球进行起诉、维权,早已是国际惯例,并非本案特有。(四)武汉加某某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广告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老吉商标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1.涉案广告语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以为原来的名字被弃用了,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消费者消费之前,其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准是商标或者商品名称,使用涉案广告语显然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3.根据快消品的一般消费习惯,相关公众在接触广告语时没有足够时间深入思考广告内容,涉案广告语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4.武汉加某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2年以来的广告宣传均是以使消费者误以为现在的加某某就是原来的王老吉为目的,从而将原本附着在王老吉商标上的无形资产非法转移到加某某上,是恶劣的侵权行为。5.武汉加某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认为涉案广告语不足以改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原因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因素是产品的口感、价格、功能及宣传的广泛程度,但是,决定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是商标。(五)武汉加某某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且直接贬低、损害了王老吉商标与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六)武汉加某某公司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量宣传“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怕上火,更多人喝加某某,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的广告语,同时在电视上故意用极小、不起眼的字体,无声播放“2012年信息来源: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构成虚假宣传。(七)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武汉加某某公司理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在一审时已提交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武汉加某某公司、加某某中国公司的再审请求。
  原告诉称
  潇湘晨报社述称,请求本院依法维持一、二审判决对潇湘晨报社的认定。
  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定武汉加某某公司、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发布、印刷、宣传“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及其意思相近的“改名”广告语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给其公司及商标、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判定武汉加某某公司、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发布、印制、宣传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怕上火,更多人喝加某某,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及与之意思相近的广告语或“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贬低、损害了其商标与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判令武汉加某某公司、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立即停止上述相应的虚假宣传行为,武汉加某某公司、丰彩公司立即销毁含有上述虚假宣传广告语的产品包装及其他宣传物品;四、判令武汉加某某公司、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以其做上述虚假广告相同的媒体、同样的方式、等同的时长或版面消除影响,并向其赔礼道歉,内容与形式需经法院审定;五、判令武汉加某某公司、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共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包含其因本案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维权费、合理的差旅费等);六、判令由武汉加某某公司、丰彩公司、潇湘晨报社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潇湘晨报社申请追加了山源公司、新金孚公司、加某某中国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请求撤销对潇湘晨报社在诉请中三、四、五、六的请求。其还请求,如果山源公司、新金孚公司、加某某中国公司需要承担责任,请求在诉请一、二、三、四、五、六中承担连带责任。
  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在庭审中,其将涉案广告语明确为以下七条:一、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二、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三、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四、加某某凉茶配方正宗,全国销量遥遥领先;五、加某某凉茶,全国销量遥遥领先;六、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七、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前审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主体方面的事实
  广药集团系于1996年8月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投资;生产、销售中西成药等。大健康公司系于2012年2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等。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出具证明称,大健康公司是广药集团的下属企业,广药集团已授权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并采取广告宣传、公证取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王老吉”品牌的合法权益。
  武汉加某某公司系于2007年3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东(发起人)为JDBWUHANLIMITED。加某某中国公司系2004年3月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果蔬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凉茶等。武汉加某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称:国内有六家加某某公司,分别是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广东加某某公司、由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浙江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由加某某福建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福建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由加某某杭州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杭州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由加某某武汉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武汉加某某公司和由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加某某中国公司;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加某某福建有限公司、加某某杭州有限公司、加某某武汉有限公司均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分公司;武汉加某某公司、广东加某某公司等六家加某某公司均各自独立生产销售加某某凉茶饮料,各方之间无固定销售区域划分,销售区域和数量均根据各自生产产能和销量进行调整。
  丰彩公司系于2011年3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预包装食品零售等为主要经营范围。潇湘晨报社系由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事业法人,以潇湘晨报社采编、出版、广告发布等为宗旨和业务范围。2008年12月31日,潇湘晨报社发布潇湘晨报社改制公告称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全面承接原潇湘晨报社的广告、发行等经营性业务,原潇湘晨报社广告部不再对外签订广告合同。山源公司系于2010年9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新金孚公司系于2012年4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等。
  二、关于“王老吉”、“加某某”商标与产品的事实
  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止,后注册人变更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1997年8月28日,广药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9日。2012年11月14日,广药集团(甲方)与大健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第626155号商标普通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期限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第958049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为广药集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甲方)与大健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第958049号商标普通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第3980709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为广药集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可乐、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奶茶(非奶为主)、豆奶、植物饮料,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甲方)与大健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第3980709号商标普通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第9095940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为广药集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果饮料(不含酒精)、乳清饮料、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果子粉、饮料制剂,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2011年5月11日,广药集团(甲方)与大健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第9095940号商标普通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第1695296号“加某某”商标注册人为鸿道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月7日至2012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茶饮料(水)等。2008年7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王老吉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4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
  1995年3月28日,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当时注册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甲方)许可香港鸿道公司(乙方)在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上独家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生产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清凉茶产品,使用期限由1995年3月28日起至2003年1月止。1995年9月14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在罐装清凉茶饮料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2000年5月2日,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现今注册人甲方广药集团(许可人)与乙方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双方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产品上独占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合同期至2010年5月2日止。
  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9630.4),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罐帖”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在(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诉讼中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2003年5月15日,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东莞鸿道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1日开始,一直委托其制造“王老吉”空罐至今,“王老吉”凉茶(罐装)设计彩图与我司制造的罐体相符。
  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载明,加某某集团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荣列2007年度至2012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
  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2013年消费品市场资讯报告》第1页载明: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消费品市场年度重点调查报告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罐装饮料销售排名前十位依次是——加某某……其市场份额依次为:11.75%……。第27页载明:注:报告中所提到的加某某均指加某某集团生产并销售的罐装饮料。第98页图107全国罐装凉茶销售量市场占有率走势图载明:2012年1-12各月份加某某销售量所占份额(%)依次为96.47、96.22、95.37、95.45、95.22、94.47、94.40、91.80、89.61、89.13、86.77、83.29;2012年1-6各月份王老吉销售量所占份额(%)均为0,7-12各月份王老吉销售量所占份额(%)依次为0.94、2.26、4.37、6.43、9.13、11.84。
  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第1页载明:1-9月罐装饮料市场排名前四位的品牌为——加某某(加某某集团生产并销售的罐装饮料)……在重点监测的品牌中,有3个品牌超过10%,分别为加某某(加某某集团生产并销售的罐装饮料)11.12%。第29页载明:1-9月凉茶市场排名前四位的品牌为——加某某(加某某集团生产并销售的凉茶)……从销售量市场份额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1个品牌的份额超过70%,为加某某(加某某集团生产并销售的凉茶)72.96%;1个品牌的份额在5%-10%之间,为王老吉8.9%,1个品牌的份额在1%-5%之间,为和其正4.34%,其他品牌的份额均不足1%。
  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的说明”载明:计算全国凉茶品类的主要品牌的销售量时,以“升”为统计单位,即各品牌凉茶的统计总量包括其生产和销售的各种包装形态,含罐装、瓶装或盒装。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12年1-9月全国罐装凉茶主要品牌市场监测结果证明》载明:加某某中国公司: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对2012年1-9月全国罐装凉茶主要品牌市场监测结果显示,加某某集团生产和销售的红罐凉茶占整个罐装凉茶94.92%的市场份额,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红罐凉茶占整个罐装凉茶2.23%的市场份额,其他品牌罐装凉茶占整个罐装凉茶2.85%的市场份额。关于监测全国市场的罐装凉茶以“罐”为单位进行统计。
  尼尔森公司出具《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称,加某某中国公司的加某某罐装凉茶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销售份额为81.7%,地理覆盖范围包括了中国20个省的城市和城镇,不包括西藏、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青海、海南,同时也不包括以上覆盖地区的农村。
  武汉加某某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成立,并出具书面说明称其从2009年7月1日开始生产涉案的红罐凉茶。
  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当庭确认,其于2012年5、6月份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
  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的部告第G2013409-1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记载:1.目前,《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单设“凉茶”这一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只对“软饮料”这一类别进行统计,没有对凉茶品牌及销量进行统计。2.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是中国信息报社的下属机构,中国信息报社是国家统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3.《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独立调查和研究的结果,有关详情询问该中心。
  三、关于涉案广告语及广告宣传行为的事实
  (一)关于“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告语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公证处[2013]湘潭市内经字第0019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3月29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星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湘潭市雨湖区的“步步高”超市基建营店2F生活超市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24瓶装一盒、12瓶装一盒、6瓶扎一扎,支付人民币150.8元。同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星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湖南心连心集团湘潭市基建营店地下层超市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24瓶装一盒,支付人民币88元。同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星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还在位于湖南湘潭生物科技学校附近的湘潭市雨湖区红心园购物中心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5瓶,支付人民币17.5元。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字样,红色罐体上相反两面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罐体其他部位还标注“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加某某凉茶”、“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5-12”、“2012-09-13”、“2012-11-15”。
  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公证处(2013)湘岳北字第2258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3月26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佳佳乐超市”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12瓶装一件,支付人民币39元。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字样,红色罐体上相反两面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罐体其他部位还标注“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加某某凉茶”、“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09-12”。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3)湘长市证民字第114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2013年3月5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星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上悬挂有“好润佳购物中心”、“好润佳”等字样大厦二楼的“好润佳”超市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12罐装一箱,支付人民币34.8元,并取得了丰彩公司出具的机打发票一张。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字样,红色罐体上相反两面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罐体其他部位还标注“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加某某凉茶”、“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09-12”。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3)湘长市证民字第1146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2013年3月5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星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上悬挂有“好润佳购物中心”、“好润佳”等字样大厦二楼的“好润佳”超市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12罐装两箱,支付人民币69.6元,并取得了丰彩公司出具的机打发票一张。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国销售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加某某凉茶”、“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色罐体上相反两面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罐体其他部位还标注“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加某某凉茶”、“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9-6”。
  武汉加某某公司当庭确认,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丰彩公司处购买的“加某某”红罐凉茶均是由武汉加某某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3)湘长市证民字第1145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2013年2月6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星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上悬挂有“沃尔玛购物广场”字样的超市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12罐装两箱、24罐装两箱,共计支付人民币247.8元,并取得了沃尔玛公司出具的机打发票一张。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字样,红色罐体上相反两面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罐体其他部位还标注“加某某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加某某凉茶”、“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11-18”。
  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公证处(2013)湘岳北字第2259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3月26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沃尔玛购物广场”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12瓶装一件。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字样,红色罐体上相反两面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罐体其他部位还标注“加某某集团于一九九六年开创的红罐凉茶,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加某某凉茶”、“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11-19”。
  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2013)湘株国证字第02609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2013年3月27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赟在位于株洲市明明批发部购买了“加某某”6罐,支付了20元,并对该店门牌和营业执照进行了拍照。随后,曾赟来到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对韶山路上的“加某某”饮料的广告牌进行了拍照,所拍摄的店面广告招牌均含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某某”的广告语。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产品红色罐体上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加多寳”字样左侧底端标注“出品”小号字样,“加多寳”字样反面罐体上突出标注竖列黄色“王老吉”字样,“王老吉”字样左侧底端标注“加某某出品”小号字样,罐体其他部位标注“加某某出品正宗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第3980709号“王老吉”商标标识(图)、“王老吉凉茶”、“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5-6”。
  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公证处(2013)湘岳北字第2257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3月26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旺旺超市”购买了“加某某”红罐凉茶24瓶装一件,支付人民币75元。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加某某出品正宗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字样,产品红色罐体上突出标注竖列的黄色“加多寳”字样,“加多寳”字样左侧底端标注“出品”小号字样,“加多寳”字样反面罐体上突出标注竖列黄色“王老吉”字样,“王老吉”字样左侧底端标注“加某某出品”小号字样,罐体其他部位标注加某某出品正宗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第3980709号“王老吉”商标标识(图)、“王老吉凉茶”、“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武汉加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罐体底部标注生产日期“2012-03-20”。
  《潇湘晨报》2012年8月2日A12版、2012年8月9日A12版、2012年8月13日A10版顶部均有字体明显较大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某某”的广告语,下方还有字体较小的“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的广告语。
  (二)关于“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广告语
  2013年3月6日、12日,《潇湘晨报》刊登了内容相同的“加某某”产品图文广告,该图文广告上部中间位置有字体明显较大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广告语,下方有字体较小的“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的广告语,上述两条广告语下方印有一幅“加某某”红罐凉茶图案,该广告版面左下方印有“数据来源: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态分析报告》”,该广告版面右下方印有“怕上火喝加某某”的广告语。武汉加某某公司、加某某中国公司及山源公司当庭确认,在《潇湘晨报》发布的上述广告系由武汉加某某公司承担广告费,由加某某中国公司商洽的。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3)湘长市证民字第2235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2013年3月17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星弘、拍摄人员温凯杰来到位于芙蓉区芙蓉中路悬挂有“维也纳国际酒店”字样的酒店,在该店2101房内,对房间内电视机播放的内容进行拍摄,并将拍摄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还冲洗了11张照片。当庭播放上述光盘,湖南卫视频道、北京卫视频道、中央一台频道均播放了“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怕上火喝加某某”的图文广告。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3)粤广广州第077068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2013年4月25日,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丰源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星汇国际四楼“名潮新观园”精典潮州菜餐厅的“名商”房内,张丰源打开电视机,并使用遥控器转换不同电视台寻找关于“加某某”广告的电视节目,公证人员对实时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过程进行录像,并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录像刻录成光碟一式三份,并制作了“电视媒体播放加某某广告列表”。该列表记载:湖北卫视、广东卫视、湖南卫视、深圳卫视、江苏卫视、广州卫视、安徽卫视、云南卫视均播放了“怕上火更多人喝加某某,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的图文广告。
  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当庭明确,其在本案中关于电视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仅主张湖南卫视频道发布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2013年3月8日、6月7日,《武汉晚报》刊登了“加某某”产品图文广告,该两则图文广告均有字体明显较大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某某”广告语,下方有字体较小的“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的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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