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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与他人预谋共同杀死第三人,虽然行为人在当日下午没有依约前来,但其没有积极有效地防止他人继续犯罪或防止最终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孙某1、孙某2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与他人预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孙某1、孙某2故意杀人案

  [提要]
  两被告共谋杀人但未得逞,后第一被告依共谋独自杀死了被害人,两被告人又共同掩埋尸体、清理现场,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第二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本案例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对第二被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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