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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表演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张某某、夏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

裁判规则

  组织他人在线实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夏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

  裁判要点
  组织他人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表演和通过载体实现的淫秽内容传播存在本质区别。在线实时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实施的淫秽表演行为与观看者的观看行为同步进行,这种即时性的同步表演——观看行为,不同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应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刑初399号(2017年10月27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经事先商量,由夏某某在蜜色、蜜桃等直播平台上以挑逗性的动作发布性爱直播广告,言明加微信并发送50元红包后即可加入QQ群观看淫秽直播,吸引网友添加微信。张某某通过多个微信账号收取人民币30元至218元不等的“会员费”,之后组织“会员”进入QQ群。张某某、夏某某二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供群内网友观看其正在实施的性交等淫秽行为。自2017年2月至5月上旬,先后组织90余人进群观看,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2017年5月9日,民警将张某某、夏某某抓获,后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讯问,该二人交代了前述行为。同日,张某某、夏某某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夏某某通过视频实时直播性行为表演的过程中,不存在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故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浙0205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各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以网络直播方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互联使表演不局限于场地之中,各种信息的载体也逐渐多样,而借助互联网实施的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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