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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违法犯罪者损害,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依法免除或减轻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1、张某2诉朱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个人非因法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1、张某2诉朱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见义勇为 司法认定 支持和鼓励 侵权责任 免除或减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发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3480号(2018年2月12日)
  二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2730号(2018年2月28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张某2诉称:原告张某1系张永焕之父,原告张某2系张永焕之子。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某某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永焕。后张永焕弃车在前面跑,被告朱某某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永焕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朱某某在追赶过程中散XXX传递了张永焕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永焕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某某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朱某某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永焕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漫骂张永焕,对张永焕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永焕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某某赔偿张永焕的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8493.5元,以及原告张某1的生活费16330元,共计60980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某辩称:被告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备违法性,该行为与张永焕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张永焕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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