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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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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裁判文书
案例正文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见义勇为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
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0条
基本案情
原告张庆福、张殿凯诉称: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永焕。后张永焕弃车在前面跑,被告朱振彪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永焕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散布和传递了张永焕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永焕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振彪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朱振彪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永焕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漫骂张永焕,对张永焕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永焕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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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
(2018)冀02民终2730号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2018.02.12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第98号
当事人诉求不合理
无事实依据
法信码路径
无
没有相关裁判文书
暂无可视化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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