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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指导案例98号:张某1、张某2诉朱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98号:张某1、张某2诉朱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见义勇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张某2诉称: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某某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永焕。后张永焕弃车在前面跑,被告朱某某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永焕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朱某某在追赶过程中散XXX传递了张永焕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永焕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某某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朱某某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永焕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漫骂张永焕,对张永焕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永焕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某辩称:被告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与张永焕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张永焕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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