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在先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最低要求

————原告乔佩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正文


  
原告乔佩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贴牌加工 抢注 特定关系 在先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441号(2017年12月28日)
  【基本案情】
  特丝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丝丽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12035146号“CHOPPIES”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于2014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皂、抑菌洗手剂、洗衣用漂白剂、洗衣粉、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洗洁精、化妆品商品上。
  2014年10月22日,乔佩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佩斯公司)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2015年11月19日,商评委经审查认为乔佩斯公司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维持了诉争商标注册。
  乔佩斯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理由为:乔佩斯公司的“CHOPPIES”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博茨瓦纳、赞比亚等国家获准注册,并进行了在先使用。乔佩斯公司授权凯瑞公司委托特丝丽公司加工生产“CHOPPIES”品牌洗衣粉并全部销售给乔佩斯公司,其与特丝丽公司之间存在商业往来关系。根据乔佩斯公司、凯瑞公司与特丝丽公司三方之间关于“CHOPPIES”品牌洗衣粉交易的来往信函、授权文件等,可以说明特丝丽公司知晓乔佩斯公司及“CHOPPIES”商标。特丝丽公司作为乔佩斯公司的贴牌加工商,在合作的过程中恶意抢注乔佩斯公司的“CHOPPIES”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判结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