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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医疗污水处理仍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检察院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监管主体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诉延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纠纷案

裁判规则

  医院未安装污水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延吉市检察院诉称,经审查查明,××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自2000年5月运营以来,不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将医疗污水排入城市市政排水系统。2017年8月25日,延吉市检察院向延吉市卫计局发出延市检行公建〔2017〕69号检察建议书,就××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问题建议延吉市卫计局纠正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9月25日,延吉市卫计局书面回复称:“××医院已完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2017年11月3日,延吉市环境监测站对××医院医疗废水进行了监测(延吉环监字[2017]水072号),结果:悬浮物含量为186mg/L,化学需氧量(COD)含量为861mg/L,粪大肠菌群含量为54000MPN/L。经调查,目前××医院虽已安装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运营,但所产生的医疗污水仍然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延吉市卫计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医院超标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2018年8月6日,延吉市环境监测站对××医院医疗污水再次进行了监测(延吉环监字[2018]水034号),结果:悬浮物含量为72mg/L,化学需氧量(COD)含量为260mg/L。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悬浮物含量排放预处理标准限值为60mg/L,化学需氧量预处理标准为250mg/L。该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还是超过国家标准限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延吉市检察院向延吉市卫计局发出的延市检公建〔2017〕69号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2.延吉市卫计局的回复:《关于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报告》;3.延吉市环境监测站的延吉环监字[2017]水072号《监测报告》;4.延吉市环境监测站的延吉环监字[2018]水034号《监测报告》;5.延吉市检察院对延吉市卫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李某某的调查笔录;6.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延州环建现(书)字[2015]60号《关于延吉××医院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延吉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延吉市卫计局对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延吉市卫计局对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时具有检查或抽查、现场监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多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本案中,××医院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延吉市卫计局在检察建议前对涉案违法行为未能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检察建议后主观上虽对涉案违法行为给予重视,××医院也按要求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并开始运行,但经本院调查发现,××医院所产生的医疗污水仍然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会造成水、土壤的污染,严重的会引发各种疾病或者导致介水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而且,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3件行政公益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责令延吉市卫计局依法履行对3家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延吉市卫计局未能引起高度重视,除3家医院之外的已经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民营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医院仍然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医疗污水。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是为了防止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过程和手段,目的是排放的医疗污水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延吉市检察院认为延吉市卫计局客观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监管职责,并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本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延吉市卫计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停止××医院超标排放医疗污水。

  延吉市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以下五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延市检控转〔2017〕22号转办通知书一份。证明该案系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且属于延吉市检察院管辖,延吉市检察院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延吉市卫计局和××医院均质证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延市检行公建〔2017〕69号《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报告》各一份。证明2017年8月25日,延吉市检察院向延吉市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纠正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延吉市卫计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集体约谈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医院已安装医疗废水处理设备,但没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理。

  延吉市卫计局和××医院均质证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延吉环监字〔2017〕水072号《监测报告》、延吉环监字〔2018〕水034号《监测报告》各一份。证明2017年11月3日,延吉市检察院委托延吉市环境监测站对××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进行了实地监测,其结果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医院虽然安装了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但2018年8月6日延吉市检察院再次委托延吉市环境监测站对××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进行了实地监测,其结果还是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延吉市卫计局和××医院均质证无异议。

  第四组证据,对李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延州环建现(书)字〔2015〕60号《关于延吉××医院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延吉市卫计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只进行了集体约谈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备,要求医院对医疗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还是超标排放。医院没有按照《医疗污水处理规范》进行建设,没有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目前××医院虽然安装了医疗污水处理系统,但仍然超标排放医疗污水。

  延吉市卫计局和××医院均质证无异议。

  第五组证据,2018年11月3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11月7日延吉环监字〔2018〕水059号《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各一份。证明监测站采样符合规定,重新采样还是不达标。

  延吉市卫计局和××医院均质证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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