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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可以作为录像制品保护

————梁某某等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涉案视频的场景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龚某某、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海文广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方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真实公司、德创公司及上海文广集团应当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作品,包括在互联网内传播的侵权作品,天盈九州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www.ifeng.com网站上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2、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海文广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00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54500元;3、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海文广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公开向我方赔礼道歉,在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www.ifeng.com网站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我方造成的影响。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龚某某在若尔盖草原救助濒死小狼格林并将其带回城市抚养,后对其进行野化训练,终于在2011年2月使其回归狼群。期间,我二人对救助、抚养并放归小狼格林的过程进行了拍摄,形成了大量珍贵原创视频作品,并根据这些原创视频作品构思、剪辑、制作了“大型原创电视纪录片《重返狼群》”。我方是大型原创电视纪录片《重返狼群》及相关原创视频作品的作者,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我方在天盈九州公司经营的网站(www.ifeng.com)上发现名为《真实25小时:我和野狼有个约会》的视频作品(下称“侵权作品”),该侵权作品系真实公司与德创公司联合制作,通过上海文广集团下属的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进行播放。该侵权作品的主要内容是未经我方许可,直接使用我方原创视频作品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剪辑、编辑所形成。我方认为,真实公司、德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修改我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上海文广集团、天盈九州公司在电视台、互联网等进行广泛传播,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真实公司辩称:首先,电视记录片是对真实情况的报道、诠释,不同于普通电影、电视作品,后者的故事是架空的,但是纪录片的核心是事实,对于单纯事件而言是不存在著作权的,只有在报道、剪辑、创作的过程中体现出人文精神,才有创作的价值和意义,才可能构成作品。龚某某、梁某某提交的视频片段只是对生活点滴的记录,属于创作素材,不构成类电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我方的电视纪录片是根据龚某某、梁某某的故事和其提供的素材进行的独立创作,通过三个层次的推进体现人文关怀,是独立的类电作品。其二,龚某某、梁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76段视频在我方提交的数据中均有,而且我们的更多,有300多段。我方的数据来源于龚某某、梁某某本人,是他们通过我方的制作公司德创公司找到我们,想把自己的故事推广出去,所以其才向我方提供了大量视频素材,并接受了我们的采访,说明龚某某、梁某某明知且认可我方在新创作的纪录片中使用这些素材。涉案电视记录片是我方委托德创公司制作的,双方签署了协议,我方也支付了成本。退一步讲,即使龚某某、梁某某的视频构成作品,我方也是经过其许可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其三,关于龚某某、梁某某的身份,龚某某自称其艺名是“XXX漪”,梁某某自称其艺名是“亦风”,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者的对应性,网络上的视频也没有体现权属是何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龚某某、梁某某拍摄了其主张权利的视频片段,因此我们对于其作为原告是否适格存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龚某某、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德创公司辩称:我方是接受真实公司的委托制作了涉案纪录片,真实公司为此已经支付对价。其他意见同真实公司。
  上海文广集团辩称:首先,上海文化广播电视台是事业单位,是一个监督播放机构,监督上海地区所有频道的播出内容;我方是一个企业,负责所有节目的投资、运营、版权等;我方与上海文化广播电视台是完全独立的主体,互不相干。其次,真实公司是我方的控股子公司,负责运营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所有影片、电视剧、新闻、广告营销等全部事宜。从法律关系上来说,真实公司是个独立法人,如果本案存在侵权,也是真实公司侵权,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盈九州公司辩称:首先,龚某某、梁某某没有提供原始拍摄素材,无法确认权属,也无法比对。其次,我方作为网络播放平台无法对海量内容进行审核,也无权审核涉案纪录片是否具有合法性。根据龚某某、梁某某证据,其2016年才完成著作权登记,在此之前,我们没有收到过侵权通知。我方收到法院通知之后,第一时间下线了涉案节目,充分尊重版权人权利。第三,龚某某、梁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而且其主张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龚某某、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2010年,龚某某在若尔盖草原上救助一只濒死的小狼,并将其带回成都市内抚养,取名“格林”。为了使小狼能够重返自然,龚某某又带着小狼回到草原进行野外训练,并最终使小狼重返狼群。在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期间,龚某某、梁某某对上述养狼放狼的过程进行了有计划的跟踪拍摄,形成了大量短视频。这些视频短则数秒,长则几分钟,其中大部分记录了龚某某作为“妈妈”养育、训练小狼,小狼成长壮大、最终回归狼群的过程,也包括梁某某与小狼相处的情节,以及不同季节若尔盖草原的景色等,拍摄的地点主要包括成都市内和若尔盖草原两地。从视频内容可以看出,龚某某、梁某某二人均有拍摄行为。审理中,龚某某、梁某某表示其二人对上述视频共同享有权利,二人之间不区分。
  2011年初,四川电视台对龚某某、梁某某进行了采访,在采访中二人均使用了艺名XXX漪和亦风,且将其拍摄的短视频提供给了电视台。后,四川电视台制作了以龚某某、梁某某拍摄的短视频为主要内容并加入采访的电视纪录片《美女与野狼》,并于2011年5月17日在四川电视台“宁远时间”节目播出。2011年6月,谷润网(网址为www.greentv.com.cn)的“环保前线”专题中传播了以龚某某、梁某某的经历为题材的《狼女》视频,其中包含大量龚某某、梁某某拍摄的短视频,还包含对二人的采访视频。2011年10月,新浪网以《若尔盖草原美女和野狼的缘分》为题对上述《狼女》视频进行了转载。审理中,龚某某、梁某某称上述《狼女》视频的制作和传播未经过其授权。
  2012年4月11日,龚某某(甲方,笔名XXX漪)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图书中心(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及延伸权利代理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为《重返狼群》。签约后,龚某某向长江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中心提供了书稿、照片及部分视频。2012年7月,《重返狼群》一书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署名“XXX漪著”,字数476千字,是龚某某以第一人称自述的方式讲述其养狼放狼的经历和心路历程。该书后附有一张名为《重返狼群》的光盘,盘面显示XXX漪著、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出品、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ISBN978-7-88049-624-6,光盘内容为约50分钟的纪录片。该纪录片中包含龚某某、梁某某拍摄的短视频,二人接受四川电视台采访的视频,以及作为背景讲述的画外音等。该纪录片以时间为主线,展现了龚某某发现并收养小狼,将其带回成都家中抚养,到接受梁某某的帮助住在其提供的住处进行驯养,后来又回到若尔盖草原,在藏獒场对小狼进行野化训练准备,再到真正的野外生存训练,小狼最终回归狼群的过程,其中穿插着对龚某某、梁某某的采访内容。
  2016年4月8日,龚某某、梁某某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大型原创电视纪录片《重返狼群》”,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梁某某、龚某某,创作完成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审理中,龚某某、梁某某表示该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应的作品是《重返狼群》一书后附光盘中的纪录片。
  真实公司系上海文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负责运营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的影片、电视剧、新闻、广告营销等全部事宜。“真实第25小时”是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的一档节目。德创公司是真实公司的合作方,曾受托为真实公司制作过多期纪录片。
  2013年9月25日,真实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德创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纪录片委托制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策划、拍摄,以制作系列电视纪录片《我和野狼有个约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实施节目制作活动,节目总集数1集,片长45分钟。节目制作周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乙方应于2014年2月1日前完成节目的全部制作工作,交付甲方纪实频道,并且节目达到播出标准。该节目的选题大纲及拍摄脚本应当经甲方审阅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节目拍摄、制作。在该节目按期制作完成后,必须通过甲方的审查和验收,方可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节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节目的制作费用,共计80000元。甲方将独家拥有该节目的各项权益,包括且不限于节目的各项著作权(版权)、播出权、首次播映权、发行权、商标、信誉等。甲方同时拥有与节目有关之所有素材(包括以拍摄素材带、成片磁带等形式存在)、节目LOGO、音乐、档案资料等著作权及其他权益。乙方拥有在该节目片尾署名的权利。
  上述协议签订后,德创公司向真实公司提供了制作完成的纪录片《我和野狼有个约会》,真实公司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两次向德创公司支付了制作费用共计80000元。2013年12月18日,《我和野狼有个约会》在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真实第25小时”栏目首播。该片尾署名“项目经理:朱晴”;“编导:吴智花、侯琳”;“真实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北京德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纪实频道”。该片尾有广告。
  凤凰网(网址为www.ifeng.com)系天盈九州公司运营的网站。2015年12月22日,登陆该网站首页-视频,搜索“我和野狼有个约会”,显示有257个搜索结果,每个结果均展示有一幅图片、时长、发布日期等信息。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搜索结果显示的时长为44’29”,视频名称为“2013-12-19真实第25小时我和野狼有个约会”,栏目:真实第25小时,标签:野狼约会,发布:2013年12月31日11:15。点击进入该视频的播放页面,可以正常播放纪录片完整内容,播放画面的右上角显示“凤凰视频”,右下角显示“真实第25小时”。该网页的左上角显示有视频名称,下方为“纪实>探索>真实第25小时”,时长44:29,播放次数14.9万。在纪录片播放之前和之后均有广告。针对上述网站及视频播放等情况,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经龚某某、梁某某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龚某某、梁某某支付公证费1500元。
  经比对,凤凰网中播放的《我和野狼有个约会》与真实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在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真实第25小时”栏目播出的同名纪录片内容一致,其中既包含龚某某、梁某某拍摄的若干短视频,又包含针对龚某某、梁某某的采访视频,还穿插有主持人解说和画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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