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法院出版案例 > 正文

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以及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

————胡某某等与刘某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胡某某、刘某某共同起诉称:我二人于2007年4月29日分别与天风海煦公司签署了《编剧合约》,合同约定天风海煦公司聘请我二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编剧助手,参与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的剧本创作,我二人享有该剧在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我二人为涉案电视剧进行了工作量巨大的前期采访、资料搜集工作,并且以之为基础,进行了剧本的正式创作,并向刘某某和天风海煦公司交付了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及三集完整剧本。2014年10月,电视剧《北平无战事》首播后我二人发现,播出的电视剧内容在故事主线、人物名称、身份、个性、人物关系以及大量具体情节等方面与我二人交付的创作成果高度近似,但该剧播出时相关署名仅为“编剧/总制片人刘某某”,并未对我二人进行编剧署名。此外,经查,刘某某未经我二人同意,将《北平无战事》剧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署名仅为刘某某,完全抹杀了我二人作为剧本合作作者对该剧作出的贡献。综上,我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二人对涉案《北平无战事》剧本的署名权,而天风海煦公司则侵犯了我二人享有的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故我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二人为剧本《北平无战事》的合作作者,享有剧本署名权;确认我二人为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的编剧,享有电视剧完成片的编剧署名权;刘某某和天风海煦公司在新浪网和法制晚报上向我二人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刘某某、天风海煦公司共同答辩称:首先,本案为侵权纠纷,确权是判令侵权的基础,但我们认为确权诉求不能在侵权纠纷中单独提出;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剧合约》,在担任编剧助手期间,胡某某、刘某某所完成的所有稿件资料等著作权全部属于天风海煦公司所有。因此,胡某某、刘某某基于合同的要求进行的创作对于创作成果不享有著作权,故而也不享有署名权;第三,涉案电视剧《北平无战事》剧本全部是刘某某独立创作。刘某某不会打字所以才需要编剧助手予以协助,但相关创作内容均是在刘某某确定了涉案电视剧剧本的整体思想立意和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后,经过刘某某每次讨论的讲戏形成的。胡某某、刘某某创作程度有限,仅仅是资料收集、记录和整理刘某某的构思,并且还需要按照刘某某的意见进行修改,因此胡某某、刘某某并非剧本的合作作者。而且胡某某、刘某某提供的写作内容刘某某也未予以实际采用;第四,涉案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是合同权利,只有胡某某、刘某某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了工作内容,才能享有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但刘某某、胡某某分别于2007年底和2008年5月退出了剧本的创作,其创作的稿件内容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没有采用,因此胡某某、刘某某二人也无权主张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综上,不同意胡某某、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9日,天风海煦公司(作为甲方)与胡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编剧合约》,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负责人本剧总编剧刘某某的编剧助手之一,参加由总编剧刘某某构思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北平无战事》剧本创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聘请,2007年5月开始参加全剧的正式编写;2.本剧剧本暂定为30集,每集创作必须达到可拍字数15000字。乙方负责本剧总集数中的15集的创作,甲方按每集15000元,共计225000元稿酬付给乙方;3.本剧的著作权人代表为甲方负责人本剧总编剧刘某某,乙方必须按照总编剧的构思要求进行创作并进行修改,然后由甲方负责人总编剧统稿定稿;4.甲方负责人本剧总编剧给本剧提供整体思想立意和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乙方在按照甲方负责人总编剧的立意框架下进行创作时,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亦不得由他人提供或编写;5.乙方应如期按照总编剧的要求期限完成该剧本的创作,交稿期限为2007年5月11日前完成剧本的分集大纲,2007年7月30日前完成全部剧本初稿,2007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剧本的定稿和补写、修改;6.乙方必须按照总编剧的构思要求对剧本进行初稿的编写和修改。总编剧可以安排乙方按两种方式工作:①编写初稿并自己进行修改;②也可以要求乙方编写初稿后再由另一编剧助手修改其编写的初稿,反之亦可;7.甲方付给乙方的编剧稿酬共分为四期支付:第一期为合约签署当日由甲方支付乙方稿酬20%,即45000元;第二期为乙方完成剧本初稿所规定的所有集数,并经甲方负责人总编剧认可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乙方稿酬30%,即67500元;第三期为乙方完成剧本定稿后的所有集数,并经甲方负责人总编剧认可之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乙方稿酬40%,即90000元;第四期为乙方完成剧本总编剧交代的部分或局部的补写和修改后,并经甲方负责人总编剧认可,于本剧开机之日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10%稿酬,即22500元;8.乙方作为本剧总编剧的编剧助手,享有本剧在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的署名权,此外本剧一切有关权益,包括电视、录像带、录音带及将来发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权和版权及将剧本改编成小说的著作权等皆系甲方版权人和著作权人所有;9.乙方在参加创作过程中所编写之稿件、资料、剧本、人物、造型、故事、桥段、对白及片名等版权全部属甲方拥有。

  2007年4月29日,天风海煦公司与刘某某亦签订了《编剧合约》,合约具体内容与天风海煦公司和胡某某签订的《编剧合约》内容完全一致,约定由刘某某作为刘某某的编剧助手负责涉案电视剧《北平无战事》15集剧本的创作。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上述合约虽然约定了胡某某、刘某某每人应当负责涉案电视剧15集剧本的创作,但并未明确各自应当具体负责的部分。

  上述合约签订后,天风海煦公司支付了胡某某、刘某某第一期稿酬各45000元。胡某某、刘某某则按照刘某某的要求开始了资料收集、整理以及剧本写作工作。

  诉讼中,胡某某、刘某某明确其主张参与创作的内容包括《北平无战事》第1、2、3集剧本,剧本梗概和人物小传,人物小传涉及方孟敖、何其沧、何孝钰、方步亭、谢培东、梁经纶、曾可达、徐铁英、方孟韦、严春明、刘云、崔中石、马汉山、马万乘、王贲泉、黄楚(即建丰同志)。

  为证明上述主张内容的创作事实,胡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月8日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刘某某的电子邮箱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9号公证书。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的内容:

  2007年3月19日,胡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故事梗概”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电视剧《别了,北平!》”的word文档,该文档为一份非常简要的涉案电视剧的故事梗概,仅4页内容,尾部显示有“2007-3-13”字样。

  2007年4月2日,胡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故事梗概(修改稿)”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的word文档,该文档同样为一份非常简要的涉案电视剧的故事梗概,仅6页内容,尾部显示有“2007-4-2”字样。

  2007年5月1日,胡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北平无战事”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北平故事”的word文档,该文档内容中包括有“方步庭、谢培东、何其沧、何孝钰、方孟敖、梁经纶、方孟韦、徐铁英、严春明”的个人物角色的分析。

  2007年11月20日,胡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第一集(11.20)版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他们在北平一九四八”的word文档,该文档内容为涉案电视剧第一集剧本,共计22页,剧本尾部显示有“第一集完2007-11-19”字样。

  2007年12月14日,胡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第一集(12.13)”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他们在北平一九四八”的word文档,该文档内容为涉案电视剧第一集剧本,共计35页,剧本尾部显示有“第一集完2007-12-6”字样。

  2007年12月19日,胡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第一集(和平版)”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他们在北平一九四八(和平版)”的word文档,该文档内容为涉案电视剧第一集剧本,共计33页,剧本尾部显示有“第一集完2007-12-6”字样。

  2007年12月21日,刘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转发:人物小传定稿”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他们在北平1948人物小传”的word文档,该文档内容中包括有“方孟敖、何孝钰、谢培东、严春明、刘云、梁经纶、方步庭、徐铁英、方孟韦、曾可达”的人物小传。

  2007年12月24日,胡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名为“第二集12.23版”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一个名为“他们在北平一九四八2”的word文档,该文档内容为涉案电视剧第二集剧本,共计29页,剧本尾部显示有“第二集完2007-12-11”字样。

  就上述内容,胡某某、刘某某明确表示为二人共同创作完成,并连同2008年1月14日共同创作完成的第三集剧本,由胡某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刘某某和天风海煦公司。而之所以未能提供胡某某向刘某某以及天风海煦公司交付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证据,胡某某、刘某某解释称是因为胡某某发送上述内容的电子邮箱已经停止提供服务,无法查看相应内容。诉讼中,刘某某曾表示对于胡某某、刘某某举证的涉案电视剧前三集剧本,看过后应该是由胡某某、刘某某按照其要求写的。随后,刘某某又表示仅确认胡某某、刘某某曾经在2007年9月21日分别交付过第一集和第二集稿件,在2007年11月2日、11月12日交付过第一集和第二集的修改稿,对于其他版本的稿件均不认可胡某某、刘某某曾经交付。

  2007年底,刘某某因处理个人事宜未能继续履行涉案《编剧合约》。2008年5月底,胡某某亦停止继续履行涉案《编剧合约》。关于停止履行的理由,胡某某表述为是因为刘某某告诉其暂时不用继续写了,于是便停滞了。而刘某某和天风海煦公司则表述为是因为胡某某自认为无法达成刘某某对涉案电视剧剧本的创作要求,自行离开。双方就各自意见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诉讼中,刘某某和天风海煦公司并不认可胡某某、刘某某在涉案剧本创作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刘某某表述涉案剧本的创作过程为:签订编剧合约后,首先以开会的形式由胡某某、刘某某记录整理刘某某的构思(因刘某某不会打字);2007年9月,刘某某开始系统的口述整部剧的框架;2007年9月26日,涵盖人物、人物关系、历史背景、主题立意、故事结构的总体构思口述完成后,由其打字员整理成稿发送给胡某某、刘某某,由胡某某、刘某某开始剧本创作。与此同时,刘某某具体谈了前三集剧本的故事情节和具体戏剧场景;由胡某某、刘某某写出剧本初稿后交由刘某某审阅讨论修改。胡某某、刘某某对此并不认可。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