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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独创性的标准文件的附件和注释,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海恩斯坦研究院尤根·米歇尔教授博士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Forschungsinstitut Hohenstein Prof.Dr.Jurgen Mecheels GmbH&Co.KG)诉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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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原告诉称: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Oeko-TexAssociation,以下简称“OEKO-TEX”)是依瑞士法律成立的、国际著名的专门从事生态纺织品认证检测研究的组织。《生态纺织品标准100》(“Oeko-TexStandard100”)是OEKO-TEX及其发起创立者在总结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布的一种进行生态纺织品测试的技术要求标准,其诞生可追溯到1992年。其后,OEKO-TEX每年均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对该标准进行更新和修改,并因此产生标准的不同版本(如2001版、2002版直至2006版等)。
  2005年12月12日,OEKO-TEX作出决议,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将《生态纺织品标准10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著作权和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针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原告继而向中国版权登记中心申请对《生态纺织品标准100》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于2007年3月27日获得版权登记证书。
  被告是一家于上海成立的消费品测试、检验及认证公司。2005年,OEKO-TEX发现其推出Intertek生态产品认证服务,并在不同场合散发认证手册和宣传单。OEKO-TEX发现这些宣传资料在版式以及测试项目和限量表等核心内容方面抄袭了《生态纺织品标准100》中的内容(尤其是该标准2002年版本)。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为对其享有权利的《生态纺织品标准100(2002年版)》中的附件5——《极限值和牢度》及其注释的抄袭。
  OEKO-TEX遂聘请律师于2005年2月向被告发出律师信,要求被告停止抄袭行为。被告对律师信进行了回复,并未否认相关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认证手册和宣传单中大量抄袭《生态纺织品标准100》的内容,并发行给不特定的公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给原告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停止复制、发行该等宣传资料;2、被告在《纺织导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一不同意,其没有剽窃,也不存在发行行为。对原告的赔偿主XXX赔礼道歉主张也有异议。《生态纺织品标准100》的著作权人到底是谁原告没有明确说明。2005年12月12日OEKO-TEX做出的决议的主体是谁原告没有明确,也没有证明其主体的合法性。原告是在决议的基础上做的申请,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是这样的内容。被控侵权的宣传资料是被告内部的宣传资料,不存在公开发行的行为。被告的宣传资料是文字加表格,原告主张侵权的版式到底指的是什么?《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有7个版本,被告到底侵犯了哪个版本中的什么内容,原告没有明确。OEKO-TEX聘请律师指控被告侵权行为实际指的是复制和模仿的行为,并未提到抄袭。被告给原告的回函中明确否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关于被告的复制行为原告没有提供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生态纺织品标准100》(1992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7个版本,欲证明《生态纺织品标准100》的最初诞生可追溯到1992年,该系列标准是经过数年研究和努力才得以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被告大量抄袭了该系列标准中2002年版本的作品,主要集中在2002年版本中的附件5和附件6部分的表格;对于类似的文字内容原告采用了先后不同的表达方式,证明同样的文字内容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原告的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证据应该是在境外形成的,但是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的程序,且只有2002年版本是翻译过的,不符合证据规则,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抄袭的是2002年版本,其余版本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原告享有版权的2002年版本中,对限量值的表述是采取文字描述的形式,并不是表格形式,因此也与本案无关。
  2、OEKO-TEX执行委员会决议,欲证明OEKO-TEX决议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并对授权原告对被告采取进一步措施。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这份证据形成于境外,原告对三个签字人的主体身份未进行公证认证,不能证明其就是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能够代表OEKO-TEX。
  3、版权转让协议,欲证明原告享有作品在中国境内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除了与证据2的质证意见相同之外,还认为该证据中的陈述与原告证据4的陈述是有矛盾的,证据4中是有两个自然人为作者,而本证据中是OEKO-TEX享有著作权。
  4、著作权登记证书,欲证明《生态纺织品标准100》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表明著作权人是两个自然人,这和原告在证据3中陈述OEKO-TEX是该作品的唯一的著作权人相矛盾。
  5、生态产品认证宣传册,欲证明被告在其生态产品宣传册中抄袭原告《生态纺织品标准100》的内容。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是被告根据国外的标准法规以及结合被告的经验技术自行研究写成的,不存在剽窃。
  6、律师信及被告的回函,欲证明OEKO-TEX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信,要求停止侵权,而被告未否认侵权事实。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否认了抄袭的指控。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的通用要求》之ISO/IEC7036usbm80sp37%1996)(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2002年发布,2003年实施),欲证明ISO/IEC指南65是一个国际通用标准准则(简称为“导则65”),中国要求认证机构遵守该导则进行产品认证,被告“INTERTEK生态产品认证体系”按照该导则而建立,包括问卷调查、现场审核取样、产品检验、生产体系认证等程序,是产品的认证体系,而原告的《生态纺织品标准100》不符合该导则,仅仅是一个产品检测标准。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生态纺织品)HJBZ30-2000(中国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批准、实施),欲证明中国对生态纺织品的环境技术要求制订了统一的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具有高度的权威以及行业指导性,是纺织品认证领域所遵从的依据,该国家标准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的技术要求,将其中测试项目、分类、限值等采用文字和列表的方式予以公布。
  3、《中国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T18885-2002(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2003年实施),欲证明中国将《中国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作为统一的国家标准予以发XXX实施;该国家标准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的测试项目、内容和限量值等技术要求,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以及行业指导性,同样是纺织品认证领域所普遍遵从的依据。
  4、《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2003年实施),欲证明中国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提出了技术要求,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提出了纺织产品部分测试项目和限量值等要求,是纺织品认证领域所普遍遵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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