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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款项用于夫妻一方对外放贷,另一方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邵某某诉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款项用于夫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邵某某诉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京03民终14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岩,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9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邵某某对上诉人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全部给付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借款关系,发生在二被上诉人之间,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借款合同中,上诉人并未签字,也未以任何方式表现出涉案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邵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请求。

  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某某立即给付邵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张某某立即给付邵某某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共计10个月的借款利息60万元;3.张某某给付邵某某律师费3万元;4.吴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某、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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