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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合理解释款项交付过程证明已交付,且借款人不能证明其收到款项有其他用途的,应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张某某诉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借人就款项支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于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决张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一审判决以及一审庭审笔录可知,一审并未查明张某某如何将所谓的借款支付给于某某这一重要事实,亦未查明张某某是在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于某某,张某某如果真的是借款给于某某,又为何没有让于某某出具借条。50000元对于一般家庭来说也属于比较多的钱,张某某仅称是为了防止老人看病急用钱而常备着现金的说法显然不合乎常理,在科技如此发达的现代,医院看病是可以刷卡的,在家中常备高达50000元现金的说法是不符合逻辑的,而且对此说法张某某也没有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也没有审理查明这50000元现金是何时开始备着的、来源于何处。张某某在一审中称于某某父亲经常赌博,没有钱,于某某贷款为其父亲包了一块菜地,去年八、九月份北京市不允许菜地住人,菜地住处被强拆了,于某某还不上借款,就跟张某某借钱。这种陈述显然不符合正常逻辑,于某某有稳定工作收入,若其父亲经常赌博,于某某又怎么会贷款去承包菜地呢?而且张某某称2017年6月借款给张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又说八、九月份于某某还不上贷款才借钱,张某某对借款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对事关案件结果的重要事实均未查明,仅凭张某某简单陈述而并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仅为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记录,该微信记录备注名为于某某,根据实践经验可知该备注名可以随意更改,登录微信号的手机也并非仅于某某一人可以接触并使用,而且于某某与张某某的儿子在该期间也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对此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该微信号是否属于于某某,并且该微信信息是否于某某发出的情况下便作出了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一审判决依据的微信记录为三条信息,该三条信息都是单独存在,在时间上并不连贯,逻辑上也并不合理,信息陈述亦不能显示借款事实。综上,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张某某并未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任何债权凭证,并且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合理,也没有就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说明和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某所主张的诉求并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当驳回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但一审判决却罔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于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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