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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公司从事高息放贷业务,仍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单位资金借给其使用,从中收取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同时触犯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择一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王某某、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江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其他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江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今天,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集团)原董事长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万元的一审判决;同案被告人江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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