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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外出不归,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诉处理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原告在诉讼中途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


 陕西法院网讯生活中,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在诉讼中还做出一些任性的行为,殊不知,法律无情,任何人都将要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汉阴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在诉讼中不辞而别,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虽未实际收到传票,但依法视为送达,因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5年9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因胡某某不同意离婚,刘某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未向法院告知。后法院根据刘某某之前给法院填写的地址确认书,通过法院专递给刘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专递也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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