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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组织多人以公司为掩护,名为企业生产经营,实则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朱某某等38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组织多人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某等38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

  今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倪官明等28人涉黑案、被告人朱某某等38人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起案件均为浙江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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