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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用途不影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规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
  2005年9月以来,叶某某以经营公司等名义,自己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以借款的形式、按高于银行利率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利率,向丁明则、郑飞熊、章骏、郑华平、吴春琴等人吸收存款;其吸收来的资金,大量以比借进时更高的利率出借给陈彩标、陈彩军、陈德冯等人。至案发时止,根据现存的借条统计,叶某某向23人借款48次,合计借款额1999.50万元(其中有担保人的借款为350万元);出借47人108次,出借款合计1184.6万元(其中有担保人的借款为25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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