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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也就是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公众参与环节

————熊某某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不是所有建设项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熊某某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案


    [案情介绍]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熊某某于2014年5月7日通过网络向江苏省环保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为:“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评材料。”同年5月22日,省环保厅向熊某某作出苏环告字(2014)31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31号答复书》),向熊某某提供了:《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吴江市供电公司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辐(表)审(2010)51号](以下简称《51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关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辐(表)审(2013)273号](以下简称《273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同日,省环保厅又向熊某某作出《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关于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评批复和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的环评批复已由《31号答复书》答复。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建设的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220KV江城环评报告》)和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南开环线路环评报告》)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鉴于其涉及第三方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省环保厅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待其回复后,再向熊某某进行答复。同年5月23日省环保厅将《31号答复书》、《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熊某某寄送。省环保厅并于同日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作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征求该单位对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前予以答复。

    2014年6月30日,省环保厅收到第三方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公开内容说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公开内容说明》、《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吴江市供电公司更名的情况说明》、《南开环线路环评报告》(部分)、《220KV江城环评报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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