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熊某某于2014年5月7日通过网络向江苏省环保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为:“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评材料。”同年5月22日,省环保厅向熊某某作出苏环告字(2014)31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31号答复书》),向熊某某提供了:《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吴江市供电公司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辐(表)审(2010)51号](以下简称《51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关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辐(表)审(2013)273号](以下简称《273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同日,省环保厅又向熊某某作出《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关于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评批复和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的环评批复已由《31号答复书》答复。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建设的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220KV江城环评报告》)和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南开环线路环评报告》)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鉴于其涉及第三方权益,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省环保厅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待其回复后,再向熊某某进行答复。同年5月23日省环保厅将《31号答复书》、《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熊某某寄送。省环保厅并于同日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作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征求该单位对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前予以答复。
2014年6月30日,省环保厅收到第三方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公开内容说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公开内容说明》、《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吴江市供电公司更名的情况说明》、《南开环线路环评报告》(部分)、《220KV江城环评报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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