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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承诺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只有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才成立

————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诉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招标投标的过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诉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粉末冶金公司)

    一、案情

    2003年5月16日,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以下简称粉末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粉末冶金公司,但粉末冶金公司对外有时还用粉末所的名义从事活动。粉末冶金公司拟在丰台区永外宋家庄11号建设“综合科研实验楼”。2004年2月,粉末所委托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就其“综合科研实验楼”项目进行工程招投标代理工作。同年2月,粉末所对外发布了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试验车间,建设规模为12827平方米,结构形式为钢结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为土建结构、装修、采暖、给排水、电力系统(照明、动力、防雷接地)、弱电、消防工程等图纸所示全部内容,质量标准合格,开工日期2004年3月5日,竣工日期2005年5月5日,投标人资质要求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项目经理为工民建二级,投标担保金额为200000元。

    2004年2月,保利公司与北京颐和金典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保利公司委托北京颐和金典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粉末冶金公司试验车间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造价的编制、审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酬金按照投标报价金额的2‰计取,如中标为投标报价金额的3‰。同年3月,保利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向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交纳招标费10897元。

    2004年3月,粉末冶金公司经评标,确定保利公司为中标人,并向保利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除确定保利公司为中标人外,还标明实验车间建筑面积为12929平方米,中标价格为24765227元,计划开工日期2004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05年4月9日,该中标通知书同时要求保利公司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到粉末所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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