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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成立

————范某某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范某某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本案中,虽然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合同没有公章且是事后补签的,但法院以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且被告接受为由,按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某

  被告(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简称平顶山驻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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