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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不是竞拍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买方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要求交付竞拍商品,缺乏法律依据

————刘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2日在淘宝网上卖家“d调h丽”处以121元(货物价格109元、运费12元)的价格订购了一件“彪马”运动衫作为朋友的生日礼物,卖家承诺是“国内专柜正品,假一赔十”,售后保障“如实描述,7天无理由退换货,淘宝先行赔付”。次日原告收到货物后确认付款,并给了卖家好评。后朋友因尺码偏大,款式也不太喜欢,原告就联系卖家想换一件,被卖家拒绝。原告之后又发现所购商品与专柜正品不符,遂于5月6日向淘宝投诉,并要求退货并假一赔十。卖家从开始的拒绝退货到后来的同意退货,但拒绝假一赔十。淘宝网于5月25日左右通知原告,要求两日内退货给卖家,并上传相关凭证,否则作撤诉处理。5月26日原告已向杭州市12345热线电话投诉(后转消费者协会处理),在未处理前原告认为应保留该运动衫作为证据,故不同意退货给卖家。在消协处理期间,6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以原告没有退货,也未上传与消协沟通的相关凭证为由对原告的投诉作了撤诉处理,并删除了原告在投诉页面中的全部相关信息,给原告以后的取证带来很大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先行赔付并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原告在5月21日和5月22日分别通过淘宝网以成交价280元和73元的价格竞拍成功玉手镯和玉挂件各一件,网上显示成交,但在原告支付货款时,变成原告出局,导致该两件玉器被后面的竞拍者买走。原告将竞拍成功的截图发给淘宝网,淘宝网声称由于系统错误造成,拍卖保证金退还,要求原告自行与卖家沟通。淘宝对此有过错,处理方式也不合理。故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先行赔付“彪马”运动衫货款121元,并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即支付赔偿款1090元;
  (2)判令被告交付玉手镯(竞拍价280元)和玉挂件(竞拍价73元)各一件;
  (3)赔偿原告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759.42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辩称如下。
  第一,被告作为淘宝网的经营者与原告之间存在的是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适格主体。原告通过淘宝网购买“彪马”运动衫而引发的纠纷,就买卖合同纠纷而言,合同的双方是原告与卖家“d调h丽”,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依据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假一赔十”的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过程中,也并未违反与原告之间的《淘宝网服务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2009年5月6日,《淘宝网服务协议》原告以涉诉商品参加了消费者保障服务而向被告发起投诉,经被告与卖家“d调h丽”沟通,卖家愿意给原告退货,但原告坚持要求卖家“假一赔十”,这种要求已经超出了被告能够处理的范围。而且,依据淘宝网的《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商品如实描述”服务规则》,只有在买家实际买到的商品与卖家就该件商品所做出的有效的“商品描述”不符,且买家已要求卖家提供退货服务而被卖家拒绝,或无法联系到该卖家,或卖家中断其经营、服务,买家才能向被告要求先行赔付,且赔付金额仅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为限。而本案中,卖家已经同意退货退款。但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付10倍金额的货款,并拒绝退货给卖家,且原告一直未提供所购商品与描述不符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先行赔付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更不应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
  第二,原告参与两件玉器的竞买过程中,由于原告不是最高出价者,原告并未竞拍成功,玉器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被告在该两起竞拍纠纷中并无违约行为,且被告作为淘宝网的经营者,与原告之间存在的是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关系,交付物品不是被告作为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第三,即使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因淘宝网现在还处于免费使用阶段,根据《淘宝网服务协议》第六条之规定,被告无须为会员使用或者不能使用淘宝网服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往返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诉讼请求,也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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