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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案发地等候警察到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

————薛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实施故意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薛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208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张佳。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玉敏),女,1964年6月25日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13年7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薛玉明,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系被告人薛某某之姐。
  辩护人:郭旭,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硕;代理审判员:韩绍鹏;人民陪审员:郭建东。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凌晨,在其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某单元楼101室内,持菜刀多次砍击被害人靳某某的头部,致靳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薛某某作案后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3时许在其居住地内将其抓获。
  2.被告辩称
  被告人薛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薛玉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亦有可能系被害人作出了刺激的行为导致被告人精神病发作,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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