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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后,即持刀多次刺扎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因琐事与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邢各庄村兴利街,因言语不合与王×2(男,殁年24岁)发生口角并互殴,遂持刀多次猛刺王×2胸腹部、背部等部位,刺切胸腹部及右腹股沟区致胃、肠、左肺及右髂外动脉破裂,致王×2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冯某某作案后即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董×1的诉讼请求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医疗费9795.98元、丧葬费38778元、殡葬、火化等费用705元、停尸费4900元、死亡赔偿金878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3452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2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418230.98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丧葬费票据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冯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建议对冯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邢各庄村兴利街,因琐事与王×2(男,殁年24岁)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冯某某持刀多次猛刺王×2胸腹部、背部等部位,刺切胸腹部及右腹股沟区,致胃、肠、左肺及右髂外动脉破裂,致王×2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赶到现场并将未离开现场的冯某某查获归案。
  被告人冯某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董×1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9795.98元、丧葬费人民币38778元、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住宿费人民币2400元,共计人民币53973.98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代为缴纳了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的证言:2014年10月23日18时38分许,我回邢各庄村平房收房租,看到邢各庄兴盛街北四条6号北侧东西街上最西头的路边围了很多人,还听说有人被扎伤了。我看到有两个喝多的男子正在嚷嚷,还说有人受伤了,旁边有人说报警,我就报了“110”。我不知道谁受伤了,是谁扎的也不知道。我看见一名男子仰面躺在地上,身边地上有一滩血。派出所警察来了以后,我听见有一名男子指着另一名男子说“就是他打的”,随后警察把被指认的男子带走了。
  2、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0月23日14时许,龚×、公×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大兴黄村镇邢各庄村找我。我们在吃饭过程中,我邻居冯×1也来我屋里待了会儿,喝了瓶啤酒就离开了。到18时我们四人喝完酒准备下楼,我在楼道内再次遇到冯×1。龚×他们就先下楼了,等我和冯×1走到楼道口时,我看到龚×三人和冯×1的两个朋友打起来,冯×1赶紧跑下去,开始和他的其中一个姓冯的朋友打龚×,跟龚×一起来的那个男子和冯×1的另一个朋友在我楼下约20米的位置在打架。我赶紧下楼去拦着冯×1。当时冯×1手里拿着垃圾桶打龚×,龚×和姓冯的男子互相抓着头发拳打脚踢,之后我向另外两个一对一打架的人方向走去,等我走到大约20米中间的位置时,我碰到冯×1那个打架的朋友,他和我迎面走的。当时我看到他手里拿着一把刀,我看到随龚×来的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倒地上了,肚子被扎伤了,肠子已经流出来了。在那个男子身边是公×,我和公×就打了“120”。等医生来了,我们就让医生赶紧救治公×的朋友。等我和龚×返身去找扎人的男子时,看到民警已经把他给抓了,当时我和龚×就都指出就是民警抓住的这个男子动手扎的人,之后我看到公×、龚×送被扎死的人去医院,我就回家了。
  我不知道为什么打架。冯×1的朋友和龚×的朋友打架时没有别人参与,就是他们两人互相打的,当时周边也没有人。龚×一方的人什么东西都没拿,冯×1拿的垃圾桶打的龚×,他的朋友拿的刀扎的人,其他人没拿东西。那把刀刃长10公分,刀把长5公分,刀刃上全是血,已经看不到刀刃本身的颜色了。冯×1那个朋友23岁左右,身高约1.70米,长脸,肤色较黑,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冯庄村人,就是他手里拿刀。
  辨认笔录:经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张×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冯某某)就是持刀将人扎伤,拿刀从其身边经过的男子。
  3、证人龚×的证言:2014年10月23日15时许,我和公×、王×2一起去邢各庄村张×家玩,我们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时谈起张×家隔壁那家人在我老家名声不好,又谈起了“冯庄”什么事,具体记不清了。大约17时许,邻居一个姓冯的男子过来喝了一瓶啤酒,聊了几句就走了。过了一会儿有个女的在二楼楼道洗东西,王×2看见了就和那个女的打招呼,我问王×2那女的是谁,王×2说他们有点亲戚关系。大约18时左右,王×2提出要去厕所就先下楼,过了会儿我也下楼了,到楼下看到西侧厕所旁王×2正和一名男子互相推搡,嘴里还互相骂着,我就跑上去一手拽着和王×2打架男子的头发,一手握拳打他脸部,后被另一名男子在后面拉开了。我被拉开后转身开始打冯×2,过程中有人用垃圾桶在后面打我,就是之前和我们一起在张×家喝酒的男子,后来那名男子被张×拦住了,我转身看到王×2在西面30米处躺下了,我跑过去看王×2脸上被打伤了,肚子被划了个口子都是血,肠子也出来了。我当时大声骂,然后又跑回楼下看到公×一直抱着之前用垃圾桶打我的男子,我以为是他扎的王×2,我和公×就拳打脚踹那名男子,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我又跑回王×2处,问他怎么样了,王×2一直说“老表我渴了,我想趴会儿。”我一直在旁边等到“120”急救车来,我和公×一起将王×2抬上急救车,然后我就跟着一起去医院,之后我又从医院去了派出所。
  4、证人公×的证言:2014年10月23日15时许,我和龚×、王×2到大兴区黄村镇邢各庄村张×家里玩,后来我们开始喝酒。17时许,隔壁一名叫雪峰的男子过来和我们喝酒,喝了一会儿就走了。不知什么时候,王×2走了,我在屋里跟张×、龚×聊天。后来龚×说“我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了,咱看看去”。于是我们三人就下楼了,到楼下我看见冯×1骂街说要打架,于是我抱着雪峰,没一会儿龚×从西边回来说“王×2被人拿刀扎了”。于是我和龚×就一起打雪峰,然后我们就回去找王×2,联系救护车。没几分钟,警察就来了,这时候张×说扎伤王×2的人就在人堆里,于是我陪着张×带警察指出了扎伤王×2的男子,随后警察就将这名男子带走了。我们喝酒时候聊在北京打工干活的事情,后来冯×1来了,我们就聊了会儿老家的事。
  5、证人董×2的证言:2014年10月23日17时许,一个叫荣×的人带着两名男子来我家找我丈夫张×玩,后来他们买了酒水边喝边聊。大概19时许,一个身体较瘦穿白上衣的男子下楼上厕所,大约十分钟左右还没有回来。之后就听见外面很乱的声音,张×他们三人就下去了,我站在暂住地二楼北侧阳台看着。当时我看见楼下有四五个人在打架,其中荣华和另一个一起来的男子在和其他人互相打,还有人被打倒了,打了一会儿有人把他们劝开了。没一会儿,我看见荣华跑到楼下喊“谁扎的我兄弟,站出来”。然后我看到荣华和一名男子扭打起来,这时我才知道去厕所的那名男子被人扎了,张×在拉架,我给张×打电话,让他赶紧给“120”打电话,大概过了10多分钟,“120”和“110”到现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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