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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排名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裁判规则

  排行榜的排序标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要点提示】

  政出多门、名目繁多的行业排名,不仅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也给各行业企业造成很大的负担。各界对排行榜真实性的质疑不断。

  【案情简介】

  原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9日,在中国电子商会和青岛市政府共同承办的2004年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上,被告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勒公司)与《经济参考·电器周刊》、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组委会联合发布了“2004年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该排行榜将“海信”品牌排在第17位,影响力次数为13,460,470次。排行榜的制作者帕勒公司称:“品牌影响力次数”是企业品牌名称在限定时限内被媒体提及的次数,包括负面影响。同时,其在排行榜中对“海信”品牌评述为:“品牌的科技化塑造应该从产品上抓起,品牌的科技感来自在售产品而不是设定的概念。”

  该“家电品牌排行榜”中还包括“皇明”(12名)、“清华阳光”这样的太阳能行业的品牌和“苏宁”(15名)、“国美”、“三联”这样的电器零售连锁企业的品牌。

  该次发布会后,由帕勒公司制作并发布的“2004年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被全国的各大报刊和互联网广为报道,在消费者中反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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