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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光某某)》电子杂志社诉赵某某等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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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学术期刊(光某某)》电子杂志社诉赵某某等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5号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某某)》电子杂志社。

  被告:赵某某。

  被告:江某某。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某某)》电子杂志社诉被告赵某某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1月15日受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06年4月6日追加江某某为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7日、6月22日对本案进行预备庭审理,于7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律师,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盛泉、武国宝律师,被告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某某)》电子杂志社诉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学术电子出版物,经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以CAJ格式出版发行。原告对该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对CAJ格式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赵某某开设的“峰朝网”网站www.steelbee.com、www.51lunwen.com,未经许可公开销售原告数据库中的以CAJ格式保存的论文全文,复制、传播原告数据库的论文题录摘要,既侵犯了原告对《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其出售的论文全文因保留原有排版、字体及CAJ数字格式,也侵犯了原告的版式权。在被告赵某某注册的网站上留下的一个联系电话号码,经查户主是被告江某某,由此推测江某某应是与被告赵某某共同侵犯原告权利的人。故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同意原告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函,以证明原告出版物的合法性;

  2.“中国知网”网页和CNKI数据库定制合同,以证明原告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方式、原告对该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及对CAJ格式享有专有使用权;

  3.公证书及经公证下载的被告网站相关网页,以证明被告下载原告数据库中的题录摘要、题录摘要篇数、被告通过网站销售原告数据库中的论文全文、该论文采用CAJ格式等事实;

  4.清华同方光盘有限公司的说明,以证明CAJ格式由该公司专为原告用于编辑出版电子杂志数据库时作为全文数据库格式而开发并授予原告专有使用权;

  5.委托代理协议、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及购买论文支付凭证,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选择了300多家学校收录论文10万多篇,虽对学校有所选择,但并未对论文进行选择,而是全盘录用。被告网站从原告处下载CAJ格式的论文是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取得的权利,将论文出售给他人是转让自己对论文的使用权,转让后即予以删除,被告网站并未将购买所得的论文复制保留,故被告网站不存在侵犯原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存在使用CAJ格式的问题。被告网站确实复制了原告网站上的论文题录摘要,但因被告网站对摘要编制的数据库进行了不同于原告的摘要部分的编排,且摘要内容是作者所写,故也不构成对原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经公证的被告机构卡账户信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机构卡及使用的情况;

  2.被告的数据库结构,以证明与原告的数据库结构根本不同;

  3.网站帖子、浙江法制报电子版、中国知识产权网下载的文章,以证明原告是否经过文章作者同意存在争议,因而原告的权利也有争议;

  4.经公证的原告网页页面,以证明CAJviewer系免费下载、论文题目及摘要也免费下载。

  被告江某某辩称:自己是小灵通手机的一级销售代理,出售的小灵通手机先以自己名义申请,再销售出去。原告提到的小灵通号码确实是自己销售出去的,因购买人未要求过户,所以号码一直在自己名下。但与被告赵某某从不认识,也未参与赵某某网站的任何活动,原告现在起诉的事项与该小灵通手机也无直接的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此案的侵权责任。

  被告江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东区电信局的销售证明、手机市场促销协议并当庭出示了大量的手机销售发票存根,以证明自己是手机销售人员。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上海市公安局调取了其向有关银行取得的被告赵某某在网站公布的以赵某某名义申请的信用卡的账户资金往来账目情况、向上海市电信管理局调取的“蜂朝网”注册登记材料。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辩称意见。被告赵某某并认为原告律师费中含有二审的代理费、律师参加诉讼也可坐火车,故认为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有扩大之嫌。原告对被告赵某某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并不是被告获取原告论文的唯一途径;对证据3的内容由网络下载无异议,但对内容不予认可并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题录摘要网页可供免费浏览不等于可被免费下载和复制。原告及被告赵某某对被告江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江某某是手机销售人员的身份的主张无异议。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的认证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而这些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相关联,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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