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职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楚某某诉李某某、广东省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司职工的职务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楚某某诉李某某、广东省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职务行为 附随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504号(2016年11月29日)
  二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825号(2017年6月22日)
  【基本案情】
  原告系安徽省蒙城县天龙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驾驶员。2015年12月13日,原告驾驶牌照皖S288××号货车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镇装运复印纸到湖南省郴州市湘南物流园郴州移动公司仓库。次日上午,在仓库货卸完后,被告李某某用叉车关车门时,车门栏杆突然冲出来将原告左手中指压断。原告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中指末节完全性离断。原告共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药费10007.5元。经鉴定,原告左手中指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