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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下人为隐患致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周晓学、周晓莲诉凡某某等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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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周晓学、周晓莲诉凡某某等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周晓学的房屋后面的山上有一座寺庙叫肖仙寺,是周围信徒群众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2004年在被告周某某召集下成立了肖仙寺理事会,肖仙寺理事会有周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张某某、周细徕(中途退出)等人。肖仙寺理事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信徒群众出入寺庙,修建一条通往山顶肖仙寺的简易公路,修路的资金来源于信教群众的捐赠。2004年11月,被告周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张某某等人以肖仙寺理事会的名义,将简易公路发包给被告凡某某修建。随后,被告凡某某对简易公路进行两次修筑。施工中,简易公路修至山上的停车坪这段路时,被告凡某某按照肖仙寺理事会的要求,将修路挖掘的土方往简易公路两边堆倒,即堆倒在周晓学房屋后面山沟的顶上方。2006年6月17日降了一场大雨,堆放在原告周晓学房屋后面山沟顶上方的土方,在雨水的冲刷下,大量泥土沿着山沟顺势坠落到山沟下面原告周晓学的房屋后面淤积。肖仙寺理事会组织人员将原告周晓学的房屋后面的淤泥全部清除,肖仙寺理事会与原告周晓学协商了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但肖仙寺理事会未及时实施。2006年7月15日,安仁县境内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洪灾,多处出现地质灾害。原告周晓学房屋后面的山体多处滑坡,与堆放在山沟顶上方的泥土混合形成泥石流,沿着山沟顺势冲向山沟下面的原告周晓学的房屋,致使周晓学的房屋大部分倒塌,房屋内的摩托车、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被泥土掩埋损坏和原告的父亲周八士不幸罹难。事后,原告周晓学多次找到被告方要求赔偿,被告方以天灾为由拒不赔偿。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2500元,死亡赔偿金95239.70元,丧葬费9202.5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226942.20元。另查明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23.97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718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1.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周晓学家被损财物进行了估价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损财物价值共计72500元(其中:广州新动力男式摩托车3300元、威力洗衣机400元、29吋长虹彩色电视机1000元、21吋乐华彩色电视机800元、房屋67000元)。2.在二审诉讼中,肖仙寺认可,周某某等人以肖仙寺理事会的名义将公路发包给凡某某修建是受肖仙寺的委托,且肖仙寺愿意承担本案应负的责任。3.所修建的公路已于2005年3月完工,已交由肖仙寺管理、使用。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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