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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为减少家庭负担而故意杀害具有缺陷的新生婴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彭某某、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基于减少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彭某某、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特殊职业身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刑初30号(2016年6月3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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