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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性支出不能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王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裁判规则

  对于国有单位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月2日出生,原系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机械管理站站长、上海神牛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通阳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5月7日被逮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王某某辩称其贪污所得钱款绝大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其辩护人以王某某挪用公款部分系自首,贪污部分属如实供述罪行,贪污所得绝大部分用于农机站日常工作开支,以及王某某的家属代为部分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对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机械管理站(以下简称青浦区农机站)是青浦区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海神牛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牛公司)是青浦区农机站全额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任青浦区农机站站长、神牛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永辉经事先商量,欲共同成立上海青育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育公司)。同年11月5日、11月10日,王某某利用其全面负责神牛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挪用神牛公司公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用于青育公司申报注册资本;2009年1月5日,青育公司归还神牛公司20万元。2009年6月24日,王某某个人决定挪用神牛公司公款70万元,用于青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同年8月4日,青育公司归还神牛公司70万元。
  (二)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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