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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本质为侵权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前提

————玉环县万森机械有限公司诉 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玉环县万森机械有限公司诉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6977号;裁判时间:2017年1月4日。
  【案情介绍】
  原告:玉环县万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森公司)。
  被告: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罗斯公司)。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玉环县和成铜业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间,塔罗斯公司以万森公司为被告陆续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九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其中两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与本案相关。
  第一起案件专利号为ZL201030256398.8,专利名称为“酒塔(蛇形2)”,专利权人为塔罗斯公司。在专利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万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2016年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8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16年5月4日,塔罗斯公司获知上述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即提出撤诉申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裁定——准许塔罗斯公司撤回起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达三个月内,被告并无提起行政诉讼,决定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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