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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1.行为人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实质审查等制度设计,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获得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该权利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2.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意义上正当性,仍以该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先注册系争商标,从而获得形式上的商标权。行为人据此向在先使用人的被许可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应当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行为人提起诉讼权利基础、对涉案专利的判断能力、在诉讼相关行为中的表现及抗辩理由,其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不正当地提起专利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基于存在明显无效事由的专利权提起侵害专利权之诉作为界定标准
一、美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仅是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如果有相反证据或事实表明原告系抄袭、抢注他人作品的,应当认定原告不享有著作权。二、明知自己不享有知识产权,仍以权利人身份通过诉讼形式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恶意诉讼。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恶意诉讼的主观过错,应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品登记时的情况、起诉时的主张以及在诉讼中的行为等进行识别和综合判定。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损害责任的,根据一般侵权归责原则,需侵权行为人在客观上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并由此造成被诉方损失,同时在主观上存有恶意。行为人依法起诉进行维权后撤诉的行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也不能等同于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在实体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行为人不构成恶意提起诉讼,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当事人是否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