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上诉请求判令:1、请求撤销(2016)津0115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孙某1继承位于天津市××区××各××镇××房产××之三份额;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协议没有孙桂珍的表述,没有孙桂珍对被继承房屋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表述也没有孙桂珍委托或指令由孙某5、孙某6代表其主持和签署协议的记载。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推断孙桂珍放弃继承及认定遗产转让协议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孙某2、孙某3、孙某4、孙秀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孙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天津市××区××各××镇××房产××之三的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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