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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款项

————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人民政府诉霍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政府与土地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人民政府诉霍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霍某某,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

  法定代表人高凤武,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天桥,扎赉特旗司法局图牧吉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图牧吉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延义、曲威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某某,被上诉人图牧吉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蒋天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图牧吉镇政府与霍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土地60亩,每年每亩承包费为80元,承包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包费一年一交,每年4月1日前付清。霍某某2013年至2014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承包费。2014年10月10日,图牧吉镇政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霍某某给付2013年、2014年土地承包费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1月20日图牧吉镇政府与霍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霍某某未按时缴纳土地承包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图牧吉镇政府可以要求被告霍某某支付土地承包费。图牧吉镇政府起诉要求霍某某给付拖欠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受法律保护。庭审时霍某某未到庭、未答辩及质证,视为其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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