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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被告人死缓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改造可能性,综合评价是否达到变更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

————师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师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

  【案号】
  一审:(2017)沪02刑初23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师某某。
  被告人师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6年1月29日被核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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