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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认定,需考虑当众应当符合“众”的现实性、“当”的客观性和众人看到的可能性

————肖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肖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号】
  一审:(2016)浙1081刑初656号
  二审:(2016)浙10刑终67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三楼VIP休息厅内,趁被害人黄某甲(2005年6月28日出生)熟睡之际,用手触摸其生殖器官等身体部位。2015年1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共场所内当众猥亵儿童。
  被告人肖某某辩解称,其没有当众摸被害人,是偷偷摸摸的,也没有多次触摸被害人的生殖器,其只是摸了被害人的大腿和肚子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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