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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不以接触为必要条件,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金钱诱骗儿童拍摄不雅照片供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周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猥亵不以接触为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号 一审:(2019)浙10刑初61号 二审:(2020)浙刑终105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为满足性欲,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网名为“淡笑温柔”“北方女王”“柠檬有多酸”“放眼看世界、世界很骚”4个QQ号及名为“淡笑温柔”“过客”两个微信号等账号,将自己伪装成女生与未满14周岁的中小学女生进行聊天,并逐步将聊天内容往性方面引导,进而推送淫秽视频、图片,或引诱被害人向其发送自拍裸照,或以“约摸摸”发红包给零花钱为利诱,将被害人约至其暂住处等地,对洪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多人实施奸淫、猥亵。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式将洪某某(2006年7月11日生)多次约至温岭市横峰街道的暂住处实施奸淫。同年9月,诱使洪某某向其发送胸部、下身裸照供其观看。

  2.2018年7月前后,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式将张某甲(2007年2月8日生)约至温岭市第九中学旁边桥下,以揉摸胸部、阴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后又多次将张某甲约至温岭市横峰街道的暂住处实施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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