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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能以未经村民2/3同意抗辩其与他人在并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张某某诉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正文


张某某诉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男,57岁,汉族,大屯煤电公司孔庄煤矿退休职工,住沛县安国镇张双楼。

  被告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安国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8年5月1日,被告的下属单位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借款15500元,双方约定以年息30%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于同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笔借款经催要,被告分别于2009年6月份、2010年2月份、2010年11月4日偿还利息5500元、500元、5000元,余款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是被告的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54100元(15500元×30%×14年-11000元,暂计算至2012年5月1日,之后利息据实计算至给付之日)

  被告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委会不是法人单位,它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委会主任由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我国的行政机关最基层是镇政府,村委会也不是政府机构,只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属于民事主体中的“其他组织”范畴。合同出现问题的,由产生该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请求法院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的起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1998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小组组长朱信朋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款单1份,内容:“今有陈庄村民小组借用张某某款15500元,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借用款日期: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本借款计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十计息。本借款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归还本利息还清止。借款单位:陈庄村民小组(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印章)借方:张某某经借人:朱信朋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2002年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2009年6月26日、2010年3月2日、2010年11月12日经沛县安国镇双搂村7个村民小组的联队会计梅良勤分别偿还5500元、500元、5000元,但未说明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

  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张某某借款时,没有经过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及应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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