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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

————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某某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正文


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某某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1998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小组组长朱信朋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款单1份,同时约定“本借款计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十计息。本借款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归还本利息还清止”。2002年,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2009年6月26日、2010年3月2日、2010年11月12日经沛县安国镇双搂村7个村民小组的联队会计梅良勤分别偿还5500元、500元、5000元,但未说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张某某借款时,未经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原告认为,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54100元。

  被告则以借款合同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借款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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