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对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给予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罗某某、谢某某诉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罗某某、谢某某诉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关键词:代孕 监护权 亲子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少民初字第2号(2015年7月29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2016年6月17日)
  【基本案情】
  罗某某、谢某某诉称:其子罗某与陈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陈某以其患不孕不育症为由,与罗某协商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嗣后,陈某与罗某采用购买卵子、由罗某提供精子、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的方式生育了一对异卵双胞胎,两名孩子出生后即与罗某、陈某共同生活。罗某已于2014年2月7日因病去世。罗某某、谢某某认为,罗某为两名孩子的生父,陈某并非生母,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代孕行为违法,陈某与两名孩子之间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罗某某、谢某某作为祖父母,在孩子生父去世、生母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其作为监护人并抚养两名孩子。故请求判决:(1)确认罗某某、谢某某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2)陈某将两名孩子交由罗某某、谢某某抚养。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